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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到底严在哪:发生纠纷易找到“正主儿”
日期:2015-09-30 14:27  点击:1150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段时间以来,新法的修订被人们形象地称为“治乱用重典”。

    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到底“严”在哪里?有着哪些具体的新举措、新规定?将在维护公众食品安全方面发挥怎样的作用?《经济日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舆论称为“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台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新法以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为目标,较修订前有4方面明显的变化,一是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二是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同时加重了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三是健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四是建立有奖举报和责任保险制度,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强化经营主体义务

    发生纠纷更易找到“正主儿”

    家住上海的巧鹰平时家务繁忙,为了节约时间,她总爱网购水果蔬菜。对她来说,网购这类商品,最麻烦的事情是送来的产品不新鲜,要退货十分困难。供货商和网购平台互相推诿扯皮,不仅耽误时间影响情绪,问题也往往很难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她能选择的解决办法,只能是不断更换网购平台。一来二去都摸索出了经验,“大网站得到融资后,就变得财大气粗、服务质量下降。反而是小网站怕买家给差评,经营得战战兢兢,服务比较好”。谈到这个话题,巧鹰觉得有些无奈。

    巧鹰遇到的其实不是个小问题。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国网络食品交易量正变得越来越大。但伴随着网购的方便快捷而来的,还有网购交易纠纷不断产生。针对这些问题,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多方面主体义务。其中,新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专门作出规定,将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并强化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商家的审查义务,规定了在网络购买食品的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则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简单来说,就是“网络交易出问题,第三方平台先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网购平台的主体义务,对巧鹰来说,今后再遇到网购纠纷时,就能有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可以运用。

    除了网络交易,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其他义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新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新法还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追溯义务,完善了追溯制度。如新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此外,新法同时强调了食品生产者的自查义务。

    责权明晰全程监管

    严格责任追究、严惩犯罪行为

    对于新法带来的变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给予高度评价。他认为,新法的显著特点在于“建立最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严惩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大大增强了法律规范的统一性与操作性”。

    这种统一性,突出表现在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的监管由原来的质监、工商、食药分段监管变成由食药监管部门统一监管。这样就理清了各部门的职能范围,减少了监管盲区和交叉管理时责任混淆或互相推诿的可能性,避免部门之间来回踢皮球。同时,责任更加明确,加重了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十几个人管不住一杯奶”的现象有望终结。

    除此之外,新法还将农产品销售、食品存贮运输、餐饮服务全过程以及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纳入监管,强化了食品安全风险的全程控制,建立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追溯制度。北京市消协近日针对新食品安全法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被问到最关心哪些内容时,被调查的消费者中,有29.49%的人选择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

    在操作性方面,新法的修订凸显了“重典治乱”的思路,对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理更加细化,处罚力度也大大加强。比如,新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对多次重复违法不改正的问题作出规定,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被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再比如,根据新法第一百二十二、一百二十三、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行政罚款的额度大幅度提升。对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最高罚金提升至处罚货值金额的30倍。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吊销许可证。

    此外,新法还强化了对食品安全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追究,对非法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增设法律责任,同时加重监管者和执法者的责任。有关专家表示,处罚力度的加大,将有利于提升公众对食品监督执法的信心。

    特殊食品特殊对待

    奶粉等产品质量有望上层楼

    市民王君今年63岁,退休以后对自己的身体十分注意,也开始关注各种保健食品。不过,在购买保健食品的问题上,她和儿女还发生过几次争论。“儿女们总劝我,有些产品宁可多花点钱买国外的,也不要买国内的,他们觉得产品质量不放心!”王君告诉记者,起初她对这个问题不以为然,觉得同样的产品,国内外的质量差别并不大,但价格往往相差好多,买国内产品当然划算。不过,在儿女们跟她讲了几次国内保健食品的质量问题之后,她的心里也开始打鼓。

    王君的想法在国内消费者之中很具有代表性。除了保健食品之外,婴幼儿奶粉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记者调查发现,除了母乳喂养之外,选择奶粉时,大多数消费者会选用国外品牌。问及原因,他们多半会提到当年“三聚氰胺事件”给自己留下的心理阴影,说“还是觉得国外的产品质量更可靠”。

    这次新法专门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这些特殊食品的监管予以“特殊对待”。新法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都归为特殊食品,要求相关各方特殊对待,严格监管,从原料、配方、生产工艺等方面严格把关,并实行备案和注册分类搭配管理。新法特别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新法对特殊食品进行的特殊规定,也是对千千万万如王君这样的消费者呼吁的回应,相信随着新法逐步实施,有关产品的质量会得到进一步提升。

    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发挥社会主体多元协作力量

    形成社会共治格局,是这次新法修订的又一大亮点。新法从监管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举报者以及新闻媒体5个方面作出规定。

    新法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增加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对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公正真实。

    对此,韩大元表示,“改善食品安全状况,迫切需要实行社会共治,形成政府、企业、行业、个人等主体多元协作,法律、技术、舆论等治理机制协调整合,从农田到餐桌等环节无缝对接的治理格局。其中,法治具有基础性意义,必须先行”。

    的确,身处“互联网+”的时代,监管部门、专业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虽然职责不同,但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理性认知的目标是一致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不仅需要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强法治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实行全过程最严格监管;同时,也需要牢固树立食品行业尚德守法的责任意识和价值取向,并拓展群众参与的有效途径,共同营造保障食品安全的有利环境和浓厚氛围。(经济日报记者 冯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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