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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修订成焦点 转基因仍被回避
日期:2015-09-22 14:55  点击:1112
     今年4月审议通过的新《食品安全法》,距离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时间只剩一个星期。

    这部新法被业内认为,无论在规范数量还是规范内容方面均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在立法理念、总体思路、整体框架、监管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不过,为推动新法顺利贯彻落实,实现食品安全治理的预期效果,应当抓紧开展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整合、修订工作,完善配套机制制度,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实现良法善治。

    我国约有5000个食品安全标准,以数量论位居世界首位,但是在这些标准中,出现不少交叉、重复和矛盾的情况。2013年以来,国家重点开展了食品相关标准的清理工作。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委工作人员表示,这项整合制定工作将于今年底全部完成,基本解决交叉、重复和矛盾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新法明确了很多食品安全管理的制度,如预防为主,科学管理,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等。将分散在方方面面的食品安全标准统一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堪称这部法律的最大亮点。

    2014年至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先后发布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随后又马不停蹄地推出了征求《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等。

    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表示,推出这些法规实际上是细化了新《食品安全法》,将许多原则性的要求予以规范具体化,将对企业的指导更为明确。当然,在制定的过程中,需要把握好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此外,8月底,农业部官方网站披露《种子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正在修订。这意味着,在新《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夕,相关法律、配套法规正在抓紧修订的过程中。

    官方认为转基因法律日臻完善

    8月27日,农业部官方网站公布《关于加强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提案的答复函》,主要是针对王路等10名委员的提案进行例行答复。因为涉及到在民间颇具争议的转基因问题而引起关注。

    函件称,我国已经建立了一整套适合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管理体系。这包括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制定并实施的4个配套规章,以及质检总局实施的《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为了回应民众关切,2015年新修订并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转基因食品标示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前,中科院遗传与发育研究所生物学研究中心高级工程师姜韬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食品安全法》涉及转基因问题,是为了表明立法者出于对舆论的格外重视,因此要求有关管理部门将转基因作为特殊情况来对待。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各国获准种植的转基因作物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这在科学界是共识。

    此外,农业部也透露与转基因密切相关的《种子法》修订情况。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种子法》修订草案的议案。7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曾在媒体上撰文称,“目前草案对十项制度的完善,取得了最大公约数。”

    在一次业内论坛上,刘振伟表示,草案内容包括保护种质资源、完善品种审定登记制度,包括对转基因品种的监管,外国进入我国种业的安全审查等十个方面,年内有望进行第二次审议。

    农业部在上述函件中也表示,正在修订的《种子法》对涉及转基因植物的相关条款作了修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也正在修订。农业部官方认为,“我国转基因法律法规体系已日臻完善。”

    《种子法》实质性修改有待观察

    在上述撰文中,刘振伟称,《种子法》的修改从调研到完成起草工作,历时五年多时间。“两次在全国范围征求各省区市人大、政府农口及法制工作部门,以及国务院40多个部门的意见,充分听取种子管理部门、科研院所、种子企业、种业协会、基层干部、农民代表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召开了12次专家论证会。”

    业内人士称,新《食品安全法》对待转基因食品的规定并不具有可操作性,仅涉及“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着标示”,并未回应民众更多关切。

    这一问题就需要在配套法律法规中进行完善,与转基因密切相关的《种子法》自然首当其冲。比如,种质资源保护、品种审定和登记、转基因品种监管等。

    但农科院一位研究人员对本报记者表示,一时半会领导的意见还没有统一,原则性的觉得不修订不行了,实质性修改仍有待观察。

    对于《种子法》的修改思路,刘振伟则称,立足于种业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地位,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的现代种业法律制度,着力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市场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保障种业产业安全。

    值得关注的是,8月17日,农业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征求《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函(农办种函[2015]22号),文件称,“品种审定是种子管理的重要制度”,但是回避了转基因作物的品种试验审定。这被认为主管部门在“转基因”这一敏感话题上态度尚未明朗。

    上述研究人员称,对于转基因,从各方面感觉,上头是想动的,下头积极性更高,可是中间这个环节看来还不太得力。“就是两头热,中间凉。”

    我国种子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待加强

    建立现代种业制度,对于推进农业现代化,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增加农民收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种质资源是生物界长期自然演化形成的基因资源,不光关联着农林业新品种的选育,还关联着我国农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粮食安全,在当下,还是赢得生物经济时代主动权的重要保障基础。一旦破坏将给农业、林业生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为保护好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刘振伟称,《种子法》修订草案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开展种质资源普查工作,明确种质资源库、保护区或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向社会开放等。

    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召明曾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进过长期积累,目前已经收集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1600余种种质资源。其中,已经驯化繁育、推广应用160余种。

    需要说明的是,在整个北方干旱半干旱草原中,原生的植物物种大约有2300种。王召明表示,再有两到三年,他们就可以收集到中国干旱半干旱区域的全部种质资源,但是种质资源库目前仍处于纯投入阶段。

    保护固然重要,但是对于公司而言,种质资源库更重要的用途在于应用。王召明介绍,公司在草原修复过程中,会对本土植物物种进行收集、选育和扩繁,形成新的种质资源库,然后依托这些种质资源,开展生态修复、节水绿化、生态牧场和现代草业等工程项目。

    至于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至今实施已经超过30年,随着种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条件的变化,这一制度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立秋接受媒体采访表示,现在业内对品种审定的诟病,主要集中在区域试验的指标限制、试验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和不公平、个别特色品种不适应试验条件而通不过审定、试验时间长耽误了新品种的推广等四方面。

    对于取消审定制度的声音,李立秋认为,目前对主要农作物品种保持审定制度还是必要的,全部实行品种登记制度时机尚不成熟,这其中的原因包括,保护民族种业发展的需要。“因为通过品种审定,特别是转基因品种,可减缓跨国种业对民族种业的冲击。”

    他认为,跨国公司进入我国种业市场的意愿十分强烈,而我国种子企业多数核心竞争力不强,目前无法与之抗衡。“《种子法》修改启动两年多来,美国种贸协四次组团访问中国种子协会,每次都问《种子法》修改进展,比我们很多企业都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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